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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环保政策,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环境污染整治。
  三、工作目标
  到2007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八大水系、主要湖库、河网等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污染得到控制;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和日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8%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废旧放射源集中收贮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水环境整治。
  确定八大水系及杭嘉湖、宁绍、温黄和温瑞平原河网为重点流域,全面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按照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严格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或超量排污。建立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导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在交接断面水质尚未达到控制目标期间,严格控制水质超标的污染物指标,禁止许可建设增加该类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并重新核定现有相关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可能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的各类规划时,应包括交接断面水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征求相邻政府的意见。对跨界河流等水体,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补偿。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各地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源地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国土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划定严格的控制建设区域。坚决搬迁或关闭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和水产养殖网箱。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各地都要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优化水资源配置,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深入实施“碧海行动计划”,陆海兼顾,河海统筹,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沿海城镇建设和产业布局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和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赤潮的监测和研究,预防赤潮灾害。全面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加强对海岸带、近海湿地、人工鱼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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