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支柱产业结构调整
电力、煤炭、焦炭、冶金等行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价格工作要按照支柱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改进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支柱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要按照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的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煤炭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整合现行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补偿费基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山西省煤炭开采资源与环境保护费”资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焦炭行业关停落后生产能力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正在生产的焦炭企业新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补偿费和环境污染补偿费;完善焦炭行业排污费政策,保证焦炭企业排污费足额征收。调整煤炭、焦炭运销环节价格和收费政策,适当降低费率水平,提高我省煤炭和焦炭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省内煤炭、焦炭生产运销企业的价格指导和协调,推进企业间的销售联合,制止低价倾销行为,保证山西煤炭、焦炭取得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
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部门扩大电力生产,增加电力供给,通过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调节电力需求,遏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过度扩张。研究组建煤电企业战略联盟、实行煤电互保的有关价格政策,形成煤电价格挂钩的市场化长期合作机制,促进煤电企业的共同发展。研究制定鼓励电厂脱硫的价格政策,对脱硫电优先上网,脱硫成本纳入电价,提高电厂建设脱硫设施的积极性。
积极运用价格和收费政策推动现有普钢生产企业延长产业链,鼓励其向特钢方向发展,对不延长产业链或向特钢方向转变的企业,要研究制定征收资源补偿费和环境污染治理费的相关办法。研究制定铝电联营、铝电价格联动的有关政策,合理确定铝电联合、直发直供的价格和过网费水平,降低我省电解铝生产企业的用电成本。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为基础,对煤焦、电力、冶金、化工生产企业实行严格的计划用水,对超计划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制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政策。
四、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价格工作要通过实行支持性价格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发展。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调产潜力产品,要制定支持性价格政策。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药品、信息技术产品和环保产品等,属于政府定价的,要适当延长新产品试销价格期限,在价格政策上予以倾斜。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减免用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在项目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建设过程中的用水、用气、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在深化医药价格改革过程中,对我省优势医药产品实行价格扶植;按照创新程度的不同,对药品价格实行有差别的销售利润率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加强新药品的自主研究开发。加大优质优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对获省以上名牌称号的政府定价名特优质产品,可在规定价格基础上实行一定幅度的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