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
价格管理职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4]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省物价局 2004年9月)
为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根据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西省经济结构调整‘1311’规划”、“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和最近召开的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物价部门工作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运用价格管理职能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是我省经济工作的主线,是振兴山西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举措。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都要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履行价格管理的职能,努力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切实为结构调整提供快捷高效的价格行政服务。
二、加强农村价格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价格工作,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政策,强化涉农价费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
科学合理地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要坚持优质优价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生产结构。大力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制度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用电、用水价格管理,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行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监管,保持农资价格相对稳定;继续清理整顿涉及农民的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收费。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加强涉农价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对农民和调产龙头企业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积极开展名特优质农产品价格认证和调产龙头企业价格信用等级认证工作。充分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特色农业、绿色农产品、优质农畜产品种养基地,以及从事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积极扶持,扩大优质农副产品生产,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大型骨干企业、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加强农产品成本收益和价格供求信息的调查采集和研究分析,建立通畅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向农民公布农产品成本收益和价格供求信息,充分发挥价格信息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