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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负责当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紧急疫情的控制及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部门职责。即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承担的紧急任务。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发生疫情时,立即派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查清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
  (2)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4)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5)组织培训防疫人员,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6)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7)监督、指导对疫点和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及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场所的消毒工作。
  (8)组织指导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9)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10)做好动物的疫情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公安部门:
  在发生疫情时,牵头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保证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要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疫点、疫区边界交通路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防止疫点、疫区染疫动物或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流出;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5.工商部门:
  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6.卫生部门:
  负责人群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及时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疫情情况。
  7.检疫检验部门:
  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与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沟通疫情情况。
  8.宣传部门:
  负责禽流感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
  四、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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