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烟台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兵把口,抓好落实。
三、加强检疫检验工作,杜绝疫情传入和传播
(一)凡进出我市的主要公路交通路口、港口和铁路站点,全部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设立临时防疫监督检查站,由交通、港航、铁路、公安、卫生、畜牧等部门选派专门人员进驻检查站,配备检疫检验设施和消毒设施,对过往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查证验物和消毒。
(二)严格控制禽类及其产(制)品进入我市。从现在起,严禁市外活禽及其产品进入我市,严禁来自疫区的任何禽类产品和制品进入我市,一经发现,全部予以销毁或退回。
(三)严格按规定检疫检验出口和从我市调出禽类及其产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检疫检验力度,落实检疫检验责任制,确保检疫检验工作真正到位。
(四)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农村集市、禽类及其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从现在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类市场上从事活禽宰杀活动。
四、强化免疫,搞好禽类饲养场的消毒灭源
(一)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强对存养禽类的紧急预防免疫和消毒灭源。到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对农村散养家禽的紧急预防免疫和消毒灭源;到3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对各类规模养禽场的紧急预防免疫和消毒灭源。紧急预防使用的禽流感疫苗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产品,并实行市县镇三级畜牧兽医系统主渠道供应。
(二)进一步落实防疫监管责任制。各级畜牧部门要立即选派专人对各类养禽场和农村散养户进行巡回监督检查,确保有疫早发现、早扑灭。
(三)进一步加强对禽类饲养场的管理。各级畜牧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各类禽类饲养场,帮助其做好各项预防工作。从现在起,对各类养禽场要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车辆和人员出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野鸟的防护,杜绝野鸟与家禽接触。要加强对饲养场区圈舍、废弃物、粪便、污水及饲养场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未经消毒的粪便、污水等不准排除场外。
(四)切实做好对家禽屠宰、冷藏、集贸市场等场所的消毒。对家禽屠宰、加工、冷藏等场所,每天至少消毒两次;对集贸市场,每次交易完后要立即严格进行消毒。家禽屠宰、加工、冷藏、集贸市场的废弃物、污水等,未经消毒处理,严禁对外排放,切断疫病传播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