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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政发[200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 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 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 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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