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在地统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与本级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联合组成统计站或者统计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在批准成立或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基本统计单位情况表》,按要求填报相关行政记录,执行统计制度,报送统计报表。”
  五、删除第九条第一款。
  六、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七、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凭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政府统计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属于个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除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