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和“苏州市知名商标”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名牌”、“江苏名牌”和“苏州名牌”的;
(五)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六)企业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绿色或蓝色的;
(七)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
(八)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
(九)通过各类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十)被行政机关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
(十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九条 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执行标准的;
(五)企业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黄色的;
(六)企业欠缴规费的;
(七)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红色或黑色的;
(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以及违法使用童工的;
(七)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八)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