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2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依法审查确认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资格,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