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建立消防组织,开展消防训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宣传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刊登。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居民、村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民应当学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在住宅内配置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公民对火灾隐患有举报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古建筑、园林、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防火责任人,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配备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施工质量依法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