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
(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消防监督;
(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
(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消防机构未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
(五)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七)组织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公安消防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