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2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