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修改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2001年12月8日苏州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2年3月1日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体育健身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市和县级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四条 鼓励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 各级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七条 每年6月10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