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在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原由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安委会有关抓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
(三)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