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4]13号)
为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决定加强对信访秩序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遵循就地、逐级解决问题的原则,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影响或阻塞交通。信访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退出。
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煽动、组织、胁迫、雇佣他人参加集体走访;
(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执行公务,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领导住地滞留、静坐、张贴大小字报;
(五)阻滞铁路、公路、道路交通,拦截、阻止车辆正常运行;
(六)影响教学、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正常秩序;
(七)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八)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九)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信访部门对违反本通告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七、公安机关对违反本通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信访部门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
(二)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示牌、持旗、设置横幅的,予以制止并收缴;
(三)对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予以劝阻、制止、责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