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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核实和审查)
  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出让方、受让方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对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媒体或者采用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信息的反馈)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整理反馈的转让和受让意向信息,并做好转让和受让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应当以评估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综合性因素予以确定。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市场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及内容)
  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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