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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委和市产管办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 (性质)
  产权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条 (章程)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会员管理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听取市产管办意见,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 (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依法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市产管办审核。
  第十条 (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服务。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应当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认可,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会员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章 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
  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三条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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