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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 (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查处违规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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