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加强对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擅自购买、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礼花弹等产品。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核准。
四、加强检查,强化整治
一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各有关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本市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力争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加强对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要依法从严处罚。
二是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窝点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部门、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注意及时发现、捣毁辖区内从事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窝点,尤其是要加强对嘉定华亭、松江砖桥、宝山沪太路沿线、杨浦中原、浦东三林、六里、闸北彭浦等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整治。要发挥公安派出所基础工作的优势,加强对闲置厂(库)房和农民出租房的检查,并对有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活动前科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以有效遏制非法烟花爆竹活动。对非法从事礼花弹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的单位或人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和跨区域销售。一旦发现合法销售点私自进货、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除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要吊销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按照
《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工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未经审核批准而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要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搞好对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统一采购批发单位不定期地对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开展抽检及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