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硬件或其他货物的应纳税额。
第十条 对既销售软件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并单独设立“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以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对难以准确核算软件进项税额的,应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对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第十二条 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应建立年度增值税检查制度,年度终了,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年度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监督,对一般纳税人违反税收政策,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款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原《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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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公章)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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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的软件名称: ┃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号: ┃
┃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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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部应税货物及劳务│申请退税软件产品┃
┃ 项 目 │ │ │ (含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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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报数 │审核数│ 申报数│审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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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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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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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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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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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 │5=2-3+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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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增值税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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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负% │7=5/1W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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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税负计算的税款│ 8=1W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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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的税款 │ 9=5-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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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意见: ┃
┃ ┃
┃ 法人签章┃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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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意见: ┃
┃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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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 ┃
┃ 公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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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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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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