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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4)[失效]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产品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评审后,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时,将登记后的软件产品名单抄送给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市局下发到各区县(市)局,作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从批准登记之日起,该软件产品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资料报送及确认

  第五条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核和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表》(见附件);
  (二)所属期的财务报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增值税纳税检查报告;
  (六)经重庆市信息产业局批准的列入正式名单的软件企业及产品目录文件的复印件;
  (七)重庆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软件产品名单和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应退税款。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申请退税当月及其以前的增值税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注明。对销售硬件或其他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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