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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处室便函、通知)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和取消行政审批后续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渝国税发〔2001〕2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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