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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配套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必须明确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合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做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法律目的,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的收费和罚没收入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
  (六)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信赖保护原则,做到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没有法定事由,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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