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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定权限,不得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也不能相互矛盾。提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事关自治区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防止法繁扰民,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征求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建立对意见听取采纳的说明制度。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由政府法制机构就其合法、可行、规范进行审查,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也要先交政府法制机构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应用,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三)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的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四)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建立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定期评价制度,切实解决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五)依法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的配套制度,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配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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