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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统一格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证统一印制和编号。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销售许可证统一印制和编号。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相关的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审查、颁发销售许可证。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销售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销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程序颁发销售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销售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销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单位或个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销售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每月5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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