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五)符合本市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与供销社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七)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申请销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
(一)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三)市供销合作总社布建销售网点的批准文件;
(四)与供销部门签订的安全供销合同。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通知书》。
第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填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查书》,提出审查意见。
复核和审定人员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销售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颁发销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暂定为1年;零售单位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