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烟花爆竹的储存仓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仓库与经营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的要求;
(二)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危险品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四)仓库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规定的条件;
(五)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六)储存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储存现场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八)烟花爆竹仓库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布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要求的条件;
(二)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三)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内,没有学校、幼儿院、体育场馆、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零售地点储存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5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
(五)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六)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七)零售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
(八)零售场所应当设置一名以上的安全监督管理兼职人员。
第三章 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材料:
(一)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