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烟花爆竹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与零售网点的布点管理工作,合理布建我市非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并为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产品购买、检验、销售和保管管理制度;
(三)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不足100人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三)存储仓库、销售场所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
批发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