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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1日)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
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危化字[2004]7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属地原则督促烟花爆竹销售单位,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附件:《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4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取得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销售活动。
  第三条 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发烟花爆竹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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