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