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确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有国家规定的与经营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五人以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对前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是单位的应当具有名称;
  (二)有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及其连锁门店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二)有十个以上连锁门店;
  (三)有国家规定的与经营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十五人以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总部应当和连锁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