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二)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三)拟订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
  (四)草拟工程合同;
  (五)依法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从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改正;发现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的,有权通知施工承包人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监理工程师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未经监理人员核验签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条 工程检测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活动。
  工程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测目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日期;
  (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的说明;
  (四)评定结论。

第五章工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