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