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兴办民营中医药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中医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