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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保障必要的防治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和治疗药品。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用于艾滋病防治以及以志愿者组织等形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都应当关心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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