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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4]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实行民航飞行安全责任制。民航飞行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有关市政府、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负起责任,落实民航飞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共同做好民航飞行安全工作。
  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民航飞行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建设,消除电磁辐射对民用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解决机场周边的超高树木问题。在机场附近,禁止放飞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气球、风筝等升空物体,不得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前,各机场要提前了解掌握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提前做好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教育工作。
  民航、无线电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气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严格执法,及时严肃查处影响民航安全的各类事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机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各机场立即开展一次民航飞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各民航机场是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针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期限。对隐患治理的进展情况,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实行专人跟踪监督,及时通报。各机场所在市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监管,将机场安全隐患整治列为今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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