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7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4]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或者年收购粮食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三条 (许可原则)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条件)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二)拥有或者租借1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四)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