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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6日)修改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1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1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法》、《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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