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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4)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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