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六部门关于
认真做好我省2004年中晚稻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省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物价局、农发行《关于认真做好我省2004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关于认真做好我省2004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的意见
(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省物价局、省农发行 2004年9月30日)
为做好今年我省中晚稻收购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200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19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粮食生产确保粮食供应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市场粮价回升,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全省粮食预计比上年增产。目前,早稻收购工作已基本结束,中稻、单稻已陆续上市,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稳定稻谷和大米价格,对促进农民增收,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切实抓好中晚稻的收购工作,使种粮农民能够增产增收。
二、抓好中晚稻订单收购工作,认真落实收购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领导,引导和督促所有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及时协调和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做好补贴款兑现工作。各地粮食购销公司对储备订单指导性计划数量内订单粮食的收购,要按随行就市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挂牌组织收购。在中晚稻市场收购价格低于0.72元/500克(中等标准品,下同)时,要按照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2004年我省订单中籼稻和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的通知》(闽价〔2004〕商266号)精神,储备订单中晚稻须按0.72元/500克收购。各级粮食、物价、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优质优价的原则,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收购,为售粮农户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农户售粮。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平等竞争,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