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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

  (三)加大管网建设的扶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对欠发达地区按照产业化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其配套污水管网建设补助标准提高30%,即每万吨130万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县积极申请争取国家资金。
  五、做大做强一批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化投资运营企业
  (一)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场)投资运营领域。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2005年底前,现有投资运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改组为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原则上国有资本在改制后的企业中不占控股地位。鼓励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发展为专业化、集团化的投资运营企业或专业建设公司,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和技术上的优势,在发展壮大企业的同时,引导带动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
  国有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在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出让、职工安置及经济补偿等重要环节,要公开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维护国家、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发展民营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企业。积极鼓励信誉好、科技含量高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或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改制工作。鼓励已取得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的民营企业实施规模化经营,支持其参与更多的产业化项目,扩大企业规模,发展为专业化的垃圾、污水处理运营企业。
  六、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环境
  (一)签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立合理的运营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对电价、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税收、排放标准等政策因素变动对污水、垃圾处理成本产生一定影响的,由合同双方通过调整运营费用等方式予以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三)污水处理厂应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对进水和出水实行在线监测。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主要工业企业废水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必须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名单,并督促其安装使用。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废水和污水处理厂出水,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水量、水质监控。
  (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建成投入运行后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诚信经营,确保达标排放,并按月向当地建设和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垃圾处理厂(场)运行的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助燃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垃圾焚烧发电优先上网,上网电价不低于0.5元/度(含税)。
  (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服务。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征地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完成产业化项目审批的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的审批和国债申请工作。物价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尽快开征和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
  七、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打破区划限制,统筹考虑周边的乡、镇、开发区、工业区等的污水、垃圾处理。原则上垃圾运距在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应统一建设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也应根据管网走向、布局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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