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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

  (四)简化污水、垃圾处理费听证、审批程序。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费制度是保证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前提。为平衡城市自来水价格水平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统筹考虑城市居民用水总体负担,按照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与污水处理费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适当调整现行污水处理费审批权限,按下管一级(省管设区市、设区市管县、市)的办法审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提高行政效率,污水、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一次性听证、一次性审批、分步实施的办法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申请及其分步实施计划由收费单位提出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上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听证和审批。
  (五)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厂建设保证金制度。从2004年10月开始,未建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市、县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额的20%集中省级财政专户,作为地方政府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保证金;当年按照要求签订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并动工建设的,当年度集中省级财政专户的保证金予以返还;在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三年内按产业化要求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保证金全部予以返还;超过三年未建成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到2005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率未达到“十五”计划目标的,按已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总额的10%集中省级财政,到2006年底仍未达到目标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制定。
  三、规范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工作
  (一)鼓励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投资运营商,污水处理规模在5万吨/日及以上,垃圾处理规模在200吨/日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运营商。
  (二)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各地在测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投标价格时,应适当提高产业化项目投资回报水平,鼓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报价明显偏低,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可能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具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投资运营工程实例的投标人,在招投标时应同等优先考虑。
  (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必须在投资商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项目招标文件或投资运营合同中应明确投资商必须在当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投资运营合同,项目公司必须由投资商绝对控股。投资运营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完成后续相关审批手续的报批工作并开工建设。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承接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一)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今年内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建成配套污水管网。各级政府应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作为当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建设。
  (二)大力盘活存量资产。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和供排水管网可通过招标拍卖或经营权转让等方式予以盘活,盘活的资产优先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可一并推向市场,采取股权转让、BOT、TOT等方式公开招商,实行供水排水一体化经营。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将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一并实施产业化,解决管网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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