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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
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政办[2004]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目标责任制
  (一)提高认识。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造福人民、惠及子孙的事业,是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改革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体制改革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目标。按照我省“十五”发展计划和2001—2005年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必须建设一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其中:厦门市达到70%以上,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达到60%以上,三明市、莆田市达到50%以上,南平市、宁德市达到45%以上,其他设市城市达到45%以上。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必须建设一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闽江、九龙江、晋江、敖江流域上中游县城应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在2005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争取动工建设。其他有条件的县城、乡镇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各市、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见附表。
  (三)落实治理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环境治理目标,倒计时制定2004、2005年城市污水、垃圾治理目标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环保局备案。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把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治理结果。
  二、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尚未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2004年底前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其他县也应在2005年底前开征。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备水源用户必须按开采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作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量计收。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各地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比价关系,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需要。现阶段污水处理费可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标准征收。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可在今年内一步调整到位,其他县必须在明年底前调整到位。
  (三)制定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各设区市在今年要制订出台相应的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指导本地区各市、县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工作。各地要研究确定切实有效的收费载体,依托稳定的代征机构,核定合理的代征手续费用,完善收费手段,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现阶段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收取,以满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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