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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海沧区与长泰县、龙海市等2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海沧区与
长泰县、龙海市等2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4]305号)


厦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海沧—长泰、海沧—龙海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厦府〔2004〕19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和长泰县人民政府联合核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和龙海市人民政府联合核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即日生效。
  请你们两市有关县(市、区)恪守边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边界线的管理,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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