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安装企业
建筑安装企业是我市原五县的支柱产业,创造的税收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减少对原五县的财政收入和财力影响,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认定办法暂不作调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行属地征管。
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管和稽查,继续做好外地来宁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属地征管工作。
4、市保留的重点企业(集团)
市保留的重点企业(集团)发生搬迁、改制、重组等行为,其税收仍按《市政府关于改革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宁政发〔2002〕2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税收属市级。
5、税收归属难以认定的企业
税收归属难以认定、情况复杂的企业,由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共同商议,提出税收归属及财政分配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对于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造成事实上“抢拉”企业来本地区注册,但企业生产经营地不变的税源转移等行为,应予以纠正,即:企业的税收仍回原区(县、开发区)缴纳,属原区(县、开发区)收入。对于属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企业违规安排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市财政在安排的转移支付中作相应扣减或扣减该区(县、开发区)财力。
四、强化税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为了及时掌握企业的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纳税情况和生产经营地等相关信息,科学认定税源转移行为,必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有效监督。为此,成立市税源管理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人行南京营管部等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税源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建立相应的资料交换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是: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做到企业生产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相一致,从源头上掌握税源转移情况。
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处理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有关税源转移问题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方面提出主导意见,促进完善财政体制,规范财税秩序。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扰乱财税秩序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检查掌握税源转移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人行南京营管部主要负责提供并监控税款的入库情况,配合税务部门对确认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做好相关的调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