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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4]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全市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主体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在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政府税收的流失,现就加强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税源转移行为,合理分配税源流动形成的利益,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税源管理对象和范围
  我市区域范围内(包括13个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工园区和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等)的企业,在区、县、开发区等之间新发生的流动行为均纳入税源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三、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性质和税源转移方式等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1、整体搬迁的生产型企业
  (1)在收入归属上,实行属地征管,企业税收按搬迁后所在区(县、开发区)的财政体制执行,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2)在既得利益上,以搬迁开始时上年的税收为基数,基数部分每年由搬入区(县、开发区)通过财政结算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对于
  增量分成部分,属搬入区(县、开发区)。
  2、房地产企业
  (1)流转税的缴纳。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开发项目不在同一区(县、开发区)范围内的,流转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并执行项目所在地的财政体制。
  (2)企业所得税和其它各税种的缴纳。按征管要求,这些税种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具体由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在收入归属上,属总公司所在地的区(县、开发区)级收入,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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