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统筹医疗费。统筹医疗费按当年的缴费定额为基数,年满60—69周岁的缴纳15年,年满70—79周岁的缴纳10年,年满80周岁以上的缴纳5年。
2、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离休干部管理经费。按每人每年2500元(含特需经费每人每年900元;慰问金每人每年800元;参观活动费每人每年400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400元)为基数,年满60—69周岁的缴纳15年,年满70—79周岁的缴纳10年,年满80周岁以上的缴纳5年。
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将当年所需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同级老干部局,老干部局再根据各单位管理和服务的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如出现合理性超支或新政策出台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局承担。
五、妥善解决未被聘用职工的医疗保险
(一)改革时女职工满40周岁、男职工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如企业改革前生产正常,效益较好,转让国有产权收益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比照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预交管理费,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由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的,不再重复参加医疗保险,今后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按上述办法一次性预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缴费,费用由个人负担。其中,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2个月内(失业职工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2个月内)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个月后才参保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人员,按《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府〔2003〕148号)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企业改革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改革时应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一次性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改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改革时应一次性缴清。缴纳的费用及利息、滞纳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改革后,属于原企业领导控股或职工内部持股的,原则上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属于外资、民资收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在新企业就业。改革后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条件成熟时纳入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