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企业改革当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企业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按年5%递增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计算递增率。
(三)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经济补偿金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退休条件的,应发给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9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6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高于20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为计发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且没有获得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挂靠人员,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一)妥善安置退休人员。改革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费用,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一次性预交医疗保险费用。特区补贴费用标准每月25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企业改革当月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计算,预交时间从预交之时至75周岁。
退休人员管理按《汕头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妥善安置离休干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其离休干部按系统归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服务;没有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的,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各区县改革企业离休干部由各区县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
改革企业应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纳下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