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革时应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月工资标准根据出让国有产权收益情况,原则上按600—900元(含100元医疗补助费)的幅度确定。
企业改革前生产正常,效益较好,不拖欠应缴纳税费,职工工资较高,转让国有产权收益较高,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确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组成。
以下情形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1)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2)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3)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4)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如请长假、停薪留职等)的年限,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
改革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革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革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企业改革时在职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生活费;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其费用由双方按规定负担;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职工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预先核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到达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因产权整体转让、关闭解散等情形,其主体不再存在的,企业改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医疗保险费交至75周岁),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按每人每月25元,从退休之时计至75周岁)以及退管活动经费,其人员及档案转至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生活费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人员移交社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