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4]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业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一)合法性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有关社会保险欠费欠帐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确定经济补偿、离岗退养等相关待遇,要与企业改革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产权转让收益情况相挂钩。
(三)积极稳妥原则。要在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凡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具体、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产权变动。
二、职工安置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履行如下程序:
(一)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离休、退休人数及各类人员的花名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离岗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有关费用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要进行安置成本测算,明确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的步骤和时间等。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三)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基准日期。